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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亲密关系咨询师陈历杰。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争议,知乎上也有非常多的讨论,有人支持,有人质疑。
我看到知乎上对离婚冷静期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认为该制度违背了双方的离婚自由。
二是觉得并不能实质性解决离婚率高的问题。
不少人认为30天并不能起到真正的冷静效果,也缺乏配套救济措施,冷静期到底干啥?
三是担心拖延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对于家暴等恶性事件,如果不能及时离婚,反而有可能出现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
同时,一部分支持离婚冷静期的人,认为这项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
第一,给予当事人30日的冷静期的同时,又将是否离婚的主动权赋予当事人,离婚仍是彻底的私人事务,公权力不介入其中。
第二,离婚冷静期在客观上延长了当事人的离婚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滥用登记离婚制度的「政策性离婚」现象。
第三,在应对离婚率居高不下问题上,这一改变对制度的变动较小,极少增加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
遗憾的是,这些讨论常常沦为以发泄情绪为目的的自说自话,或者毫无共识的相互攻击,反而加深了不同立场的人之间的误解。
这对真实面临「要不要离婚」这一难题的个体来说,也没有什么帮助。
作为前主管婚姻调解的北京法官,现亲密关系咨询师及律师的我,长久以来的主要工作就是帮助很多遭遇情感危机的夫妻进行情感修复,尤其是打通他们的沟通壁垒和信任危机,实现深度沟通从而找回信任与信心。
和一般情感咨询师不同的是,我并不是单纯地运用心理治疗技术共情对方、促进和解,我会结合法律与管理更理性地评估双方的情感状况和核心矛盾,尤其是涉及实际利益的冲突,如果确实分开对彼此来说是利益更大化的选择,我会引导双方完成和平分手的过程,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尤其是减少对孩子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如彼此父母)的伤害。
所以,在「离婚冷静期」的新规出台之后,我们如何评估它带来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达成我们的目的,也就是冲动时能真的冷静,感情有裂痕时能及时修补,该离婚时能离成,是非常重要且值得探讨的事情。
而我也希望把我从法律、心理和管理学等多个角度的思考,以及综合得出的解决方案分享给大家,希望能有所帮助。
言归正传,我今天的先导课就和大家来说说离婚冷静期出台的整体背景、其他国家的相应做法,和我们如何理性应对三个问题。
一、为什么一定要有「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也可以称之为离婚考虑期,指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时,行政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一定时间,期间,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双方意愿决定是否予以调解。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1.那么离婚冷静期究竟法律究竟如何规定的呢?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的说,给双方30天的冷静期时间,如果这个期间任何一方不想离,可以撤回离婚申请,或者在冷静期满后30天内不去领离婚证,那么都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为什么要出台离婚冷静期制度呢?
这还得从目前国内的高离婚率和高复婚人数的社会大背景讲起。
首先来看看近十几年来的离婚人数情况。
自2003年之后,因为取消了一个月审批期的规定,登记离婚夫妻当场可以拿到离婚证后,我国离婚人数直线上升,尤其是其中的登记离婚呈现出井喷现象。
从表格可以看出,2001和2002年,离婚人数分别为125和117.7万对,其中登记离婚人数分别是52.8和57.3万对。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总离婚人数达133.1万对,其中诉讼离婚变换不大,但登记离婚人数达69.1万对,增长率达20.59%。
2004年登记离婚增长了34.9万对,增长率高达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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