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和弗兰琪在一起的那个帅哥名叫莱昂·麦克纳马拉,和我一样,他有二分之一的爱尔兰血统,但他的头发是巧克力色的,有一双我见过的最令人惊叹的蓝眼睛,那双眼睛和我的李维斯501牛仔裤一样,都是完美的靛蓝色。
“莱昂”
,我喜欢他名字的读音,非常特别,比“丹尼尔”
“詹姆斯”
“西蒙”
之类我能想到的男生名字酷多了,而且,他不仅名字酷,还玩独立音乐,当然他也精通其他类型的音乐,除了“绿洲”
乐队,他喜欢的那些乐队我连听都没有听说过,好像都有个和动物有关的名字:“水牛春田”
(BuffaloSpringfield)和“小鸟”
(Byrds)什么的,还有一个干脆就叫“动物乐队”
(Animals)!
他很安静、很认真,爱读书,但不是丹尼尔喜欢看《花花公子》和《新音乐快递》的那种“爱读书”
,他看的都是正经书,比如《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劝导》之类的经典——他竟然读简·奥斯丁!
尽管如此,他也从不自命不凡,不会为了自我感觉良好而吹牛——像我在大学里遇到的某些人那样,他的智慧是天生的。
他在布瑞恩的一所公寓房里长大,和我家的房子差不多。
他是个矛盾重重的人,一面准备考取计算机高级证书,一面又在写诗、读简·奥斯丁。
而且他超级帅!
他只有一个缺点,后面我再解释。
昨天晚上,在“地下室”
夜总会,弗兰琪把我介绍给了莱昂。
自从上次碰到她,我们几乎每天都见面,就像过去一样,仿佛中间隔着的四年根本不存在,这也许是我们认识太久,彼此十分熟悉的缘故,虽然久别重逢,却像是昨天才刚刚见过面一样。
每天上午十点到下午两点,她在父母的酒店工作:更换床上用品、为新住客打扫房间,报酬很高,比我在售货亭把油腻的炸鱼薯条卖给游客赚的多得多,我猜这就是为自己的父母工作的好处。
我每天下午三点收摊,接下来的时间可以和她一起度过,在弗兰琪面前,我觉得自己好像回到了青少年时代,我们做着小时候做的事:在大码头散步、玩街机游戏、吃着棉花糖在海滩上闲逛,聊聊生活和未来。
我们经常在晚上去酒吧,而且是“海鸥”
的常客,这是因为,虽然那里有一股湿乎乎的狗腥味,但是啤酒很便宜。
不过,快到周末的时候,我们的工资总会不够用,去不起酒吧,只能约上丹尼尔和他哥们儿——同是乐队成员的西德和埃德——去老码头喝“红带”
淡啤,在那里一坐就是几个小时,互相讲述鬼故事,以格丽塔和她失踪的孩子的故事居多,最后我往往会感到非常害怕,真高兴丹尼尔可以和我一起走回家。
啊,我跑题了,闲话少说,还是讲讲今晚认识莱昂的经过吧。
“地下室”
夜总会令人印象深刻的地方在于,星期四晚上的入场费很便宜。
我依然不敢相信,我还在大学读书时,奥德克里夫就已经时髦到拥有了这样一家超级酷的俱乐部。
它位于一家大型餐厅的地下室(这一点本身就很好玩),有独立的地下入口,而且播放的音乐都是我喜欢的。
夜总会的面积并不大,空气中弥漫着烟味,弗兰琪似乎认识里面的每一个人,我也不知道她是怎么做到的。
她还是像以前一样受欢迎,那些男的尤其喜欢她,后来她就把我介绍给了莱昂。
当时他站在吧台前,守着一大杯啤酒,身穿棕褐色的皮夹克、深色牛仔裤和沙漠靴,当他抬起头来,用那双明亮的眼睛看向我时,我感到呼吸都停滞了,可他却反应冷淡,打招呼的时候根本没怎么看我,倒像是在对着眼前的啤酒杯说“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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