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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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咨欽差大臣知照,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係有約之國。

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葛德立:合併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圓限繳一案。

前件當經移行臺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

旋奉院行:『據臺灣黎道稟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武生;前由艋舺德興號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內買辦。

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圓,原應押令德興號賠償完結;惟德興號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並未保往後壟買腦。

所繳相信字並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字相符,自非關提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分別札飭催提解訊』。

並據淡水廳以「遵札勒拘德興號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

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覆:「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並無其名」。

並據差查: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衿族切結呈繳。

惟查德興號既敢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確有身家;應請札飭淡水廳提保,跟交究追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飭移行勒提跟追。

茲據淡水廳以「德興號行主黃龍安,已於本年二月十四日准臺灣府委員到淡將黃龍安守提解府跟訊」等由摺報前來,應俟臺灣府辦結詳報,再行詳咨:理合登明。

(見各省英國交涉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一一一○。

同治十年正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

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復;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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