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口
景泰三年沙县、尤溪县割来户八千二百四十,人丁共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丁,女口共一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口。
嘉靖十六年割去大田县户一百九十九,口七百三十四。
嘉靖四十一年户八千一百有一,口二万九千二百四十三。
隆庆五年割去宁洋县户三百七十九,口一千三百八十九。
实在户七千七百二十二,口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四。
土 田①
(注释:①该标题为编者所加,以与目录对应。
)
民田八百三十四顷六十七亩七分三厘;
地六十五亩四厘;
山二亩三分二厘;
园五十八亩一分;
池三十九顷三十七亩三分七厘。
嘉靖十六年分去大田县官米二则:
三斗则,官米七十四石五斗六升九合一勺;七斗则,官米二石五斗三合。
民米一百二十八石三升三合八勺。
隆庆六年分去宁洋县官米二则:三斗五升则,官米五十七石五斗八升三合五抄七撮三圭二粟一粒;七斗则,官米四十石二斗六升四合四勺五撮二圭二粟五粒四黍。
民米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六升九合一勺九抄二撮四圭四粟。
池米四十三石六斗八升三合。
万历七年,奉文清丈。
原额官、民、田、池地九百顷三十二亩七毫六比九忽,内官米三千六十六石三斗一合六勺四抄九撮七圭四粒,民米四千四百一十石四半五升三合八勺七抄八撮八圭一粟,池米原额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六升二勺,外将船料射派米三百二十四石七斗二升六合。
共成课米一千四百九十一石九斗升六勺一抄三撮。
万历十五年,亲供报田,依清丈原额,折净上则田地八百九十九顷二十九亩一分二厘二毫。
据报田地租米十三万四千二百六十三石五斗五合,租谷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四升六合。
照原额亩数分折亩田地租米该二石五斗九升一合三勺二抄五撮,租谷五石一斗八升二合六勺五抄为一亩。
每亩依额派苗四升九合二抄一撮六圭一粟五粒,派足原额官民正耗米四千四百八石四斗七升七勺一抄五撮八圭一粟四黍。
又依清丈原额,鱼池三十四顷五十九亩五分五毫。
据报,池租米三千七百十四石二斗一升,池租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九石九升一合。
依额派亩数分租折亩池该租米二石七斗一升六合八勺,池租谷该五石四斗三升三合六勺为一亩。
每亩仍依原派米三斗三升七合三勺七抄七撮一粟九粒,派足原额鱼池米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六升二勺。
万历二十一年册:官、民田地九百顷四十五亩一分九厘五毫八丝六忽,官米三千六十八石九斗二合九勺九抄八撮六圭七粟七粒五黍,民米四千四百十四石一斗九升五合六勺九抄五撮七圭九粟八粒五黍。
丈量为浮粮。
初,法非不善也。
然委手足于群小,寄耳目于算手,三则混加,弓手伸缩,移形换改,倏忽如鬼。
册书受赂以减则,豪强阡陌而隐半,瘠田以步广多科,膄田以滑计少粮。
及册入总书之手,料亩数足随都、图,公然售卖,并其丈册而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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