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口
景泰三年,沙县、尤溪县割来户八千二百四十,人丁共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丁,女口共一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口。
嘉靖十六年,割去大田县户一百四十九,口七百三十四。
嘉靖四十一年,户八千一百有一,口二万九千二百四十三。
隆庆五年,割去宁洋县户三百七十,口一千三百八十九。
实在户七千七百二十二,口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四。
万历二十年,户七千七百二十二,口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四。
土 田
土田之目有二,曰官田,曰民田。
官粮二则,三斗五升则,七斗则;民粮五升则。
丈量后,官、民粮一例依则摊派。
景泰三年,沙县、尤溪县割来官米三千一百六十二石七斗七升三勺三抄,额派京库折色银八百五十二两五钱五分零。
民米三千六百九十六石一斗三升四勺三抄,并丁口额派京司府三库银四百五十两八分九厘。
埋没田米七十二石。
鱼课米一千六十六石九合四勺。
派司库银三百七十三两一钱三厘三毫。
鱼米九十石零。
成化八年册至弘治五年,官田七十八顷八十二亩五分八厘五毫;民田八百三十四顷六十七亩七分三厘。
地,六十五亩四厘;山,二亩三分二厘;园,五十八亩一分;池,三十九顷三十七亩三分七厘。
嘉靖十六年,分去大田县官米二则,七斗则,官米七十四石五斗六升九合一勺;七斗则,官米二石五斗三合。
民米,一百二十八石三斗三升三合八勺。
隆庆六年,分去宁洋县官米二则,三斗五升则,官米五十七石五斗八升三合五抄七撮三圭二粟一粒;三斗则,官米四十石二斗六升四合四勺五撮二圭二粟五粒四黍。
民米,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六升九合一勺九抄二撮四圭四粟。
池米四十三石六斗八升三合。
万历七年,奉文清丈。
原额官、民田,池,地,九百顷三十二亩零七毫六丝九忽。
内官米三千六十六石三斗一合六勺四抄九撮七圭四粒,民米四千四百一十石四斗五升三合八勺七抄八撮八圭一粟,池米原额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六升二勺,外将船料射派米三百二十四石七产吉二升六合。
共成课米一千四百九十一石九斗二升六勺一抄三撮。
万历十五年,亲供报田,依清丈原额,折净上则田地八百九十九顷二十九亩一分二厘二毫。
据报,田地租米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六十三石五斗五合,租谷一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四升六合。
照原额亩数分折,亩田地租米该二石五斗九升一合三勺二抄五撮,租谷五石一斗八升二合六勺五抄为一亩。
每亩依额派苗四升九合二抄一撮六圭一粟五粒。
派足原额,官民正耗米四千四百八石四斗七升七勺一抄五撮八圭一粟四黍。
又依清丈原额,鱼池三十四顷五十九亩五分五毫。
据报,池租米三千七百一十四石二斗一升,池置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九石九升一合。
依额派亩数分租,折亩池租米二石七斗一升六合八勺,池租谷该五石四斗三升三合六勺为一亩。
每亩仍依原派米三斗三升七合三勺七抄七撮七圭一粟九粒。
派足原额,鱼池米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六升二勺。
万历二十一年册:官、民田地九百顷四十五亩一分九厘五毫八丝六忽,内新增续报米一顷一十六亩七厘三毫八丝六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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