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县治记
(明)编修(清流) 赖世隆撰
皇帝继统改元之二年,沙县寇悉平。
诏以浮流险要之地,分置县以治之,赐其名曰永安。
是年,始命古舒韩君隆来知县事。
又明年,政既通,乃聚材鸠工,首建县治,定其规制。
不逾时,厥功告成,请余记之。
按郡志,沙县界于尤溪、将乐、清流三县之间,尝多盗贼出没,而浮流实当其冲,屡遭焚掠。
正统间,御史张君淑因通判倪君冕之言,以沙县地远且广,上流三百馀里溪岩险迩,寇巢穴其间。
官民睽隔,无以葺奸宣惠,欲奏请分县,予时亦力赞其言。
章既上,朝议已允。
有司徇私,事遂寝。
末年,贼大作,闽中诸邑无城廓者多残破。
虽命将出师,诸贼犹分寇旁郡。
闻官军次沙县,令有司招抚,乃解归,遣老弱者伪(原文“为”
,应为“伪”
字。
)降。
既班师,贼再反复。
业馀民重罹祸而死者,又不可胜数。
朝廷乃敕镇守官、今尚书薛君希琏,总督福建、江、浙诸军讨之。
至是,在闽诸大臣及有司莅事者皆能协心合谋,赏罚有章,将士用命。
官军民丁始皆奋勇杀贼,直抵浮流以上诸境,斩俘以万计,余贼乃服。
事平,佥议经久之计。
倪君仍申前议,以余言为质,薛君俱陈其便宜以闻,于是浮流置县之议乃定。
遂分沙县二十都上保至三十二都,暨尤溪四都之地以隶之。
筑城为之保障,分军为之守御,建学为之教育,凡官府之所宜有者,皆视他县。
永安既城,实为延平上流之镇,诸邻县恃以为安矣。
嗟夫!
不因乱,曷以治?不有废,曷有兴?然治兴于前者,又当保其不废于后也。
今永安因寇乱而新创,韩君首为之令,能抚绥其民,以成县治,可谓其治于前矣。
后之继为县者,尚思置县命名之意,保其治于不废,则民得其安矣。
民得其安,则官亦安矣。
上下相安,然后可保其治于永久也。
予尝招捕躬历其地,而知其实,故韩君请记,予亦不辞,敢书其概,以告夫来者。
新建永安县儒学记
布政(三山) 黄泽撰
学校,育材之地,风化之源,自古有国家者之所慎重也。
我太祖高皇帝混一区宇以来,列圣相承,而于学校之政尤加意焉。
故内而京师,外而郡邑,莫不建学,以育天下之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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