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劫弑臣-《韩非子》

奸劫弑臣(第1页)

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

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

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

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

夫取舍合而相与逆者,未尝闻也。

此人臣之所以信幸之道也。

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群臣者,人主所有术数以御之也,非参验以审之也,必将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

故主必欺于上而臣必重于下矣,此之谓擅主之臣。

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

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今为臣尽力以致功,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治国若此其过也,而上欲下之无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

故左右知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积功劳而求安,是犹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几矣;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趋富贵,事上而求安,是犹聋而欲审清浊之声也,愈不几矣。

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无相比周、蔽主上、为奸私以适重人哉?”

此必不顾人主之义矣。

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无规矩而欲为方圆也,必不几矣;若以守法不朋党治官而求安,是犹以足搔顶也,愈不几也。

二者不可以得安,能无废法行私以适重人哉?”

此必不顾君上之法矣。

故以私为重人者众,而以法事君者少矣。

是以主孤于上而臣成党于下,此田成子之所以弑简公者也。

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得效度数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

是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于后矣。

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饰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尽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与比周妄毁誉以求安,是犹负千钧之重陷于不测之渊而求生也,必不几矣。”

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

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

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

从是观之,则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

恃人之以爱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

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亲,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则臣行私以干上。

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

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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