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主之过,在已任在臣矣,又必反与其所不任者备之,此其说必与其所任者为仇,而主反制于其所不任者。
今所与备人者,且曩之所备也。
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
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
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
人臣者,非名誉请谒无以进取,非背法专制无以为威,非假于忠信无以不禁;三者,惛主坏法之资也。
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
人主有诱于事者,有壅于言者,二者不可不察也。
人臣易言事者,少索资,以事诬主。
主诱而不察,因而多之,则是臣反以事制主也。
如是者谓之诱,诱于事者困于患。
其进言少,其退费多,虽有功,其进言不信。
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必赏,则群臣莫敢饰言以惛主。
主道者,使人臣前言不复于后,后言不复于前,事虽有功,必伏其罪,谓之任下。
人臣为主设事而恐其非也,则先出说设言曰:“议是事者,妒事者也。”
人主藏是言,不更听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议事。
二势者用,则忠臣不听而誉臣独任。
如是者谓之壅于言。
壅于言者制于臣矣。
主道者,使人臣必有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
言无端末辩无所验者,此言之责也;以不言避责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责也。
人主使人臣言者必知其端以责其实,不言者必问其取舍以为之责,则人臣莫敢妄言矣,又不敢默然矣,言、默则皆有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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