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尝观太公练士,必因其能否聚为十一等级,未尝有废弃
不用之卒。
吴起练锐,各因其材别为五等,故决围屠城无施不可。
夫天之降材,不可以一律拘。
故君之用材,不可以一概论。
将限之以等量邪?长者或懦而无能,短者反勇而有用。
将律之以肥瘠邪?肥者或拙于驱驰,瘠者反俊而骁勇。
将齐之以老少邪?少者或钝于教阅,老者反精于鞍马。
将取之以善恶邪?善者或嫌于姑息,恶者反雄于战斗。
将责之以门望邪?尺籍伍符之子或骄堕于不学,破落游手之人反亡命于不顾。
何者?攻城掘地,惟穿窬之盗斯能成钻斡之功,长枪大剑之材无用也。
漂流破堰,惟泛海掠潮之寇斯能成溃决之功,揭竿斩木之材无取也。
沈舟漏舰,则过淮盗马、越汉运盐之子斯能成出没渊源之功,弯弓牧马之材无能也。
袭营垒,警保寨,则昼伏夜动、神出鬼没、伺人之墙壁、觇人之财宝者斯能密其出入之踪,畏刑惧法之徒无所施其巧也。
探贼营之虚实、窃贼军之旗号,视死如归、饮毒如蜜者斯能舍其性命之重,顾惜之士无所用其力也。
夫有一技则生一材,有一材则济一用,因技以求材,因材以制用。
其说有六。
一曰合格,谓身及等仗,体无残疾。
二曰亡命,谓漂泛淮海,鼓诱溪洞。
三曰逋逃,谓惧罪逃窜,思得自效。
四曰破格,谓等仗虽悭,而骁勇过人;肢体虽残,而武艺无敌。
五曰盗贼,谓累犯刑法,无生可谋;甘为盗贼,无术可禁。
六曰私贩,谓私贩商榷,偷瞒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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