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闻立法之不详,则弊生于用法之人;守法之不严,则弊
起于玩法之吏。
自今观之,国外之马,买于西夏;国中之马,买于中蜀。
西夏之马,为地极远,故置监于宕昌,以便于市易;置使于兴元,以便于巡察。
中蜀之马,为地极广,故责马政于文、龙、黎、雅诸州,而专于收买;置马使于陇、蜀都会,而专于纠举。
然自宕昌而至兴元,其道绝险,驿凡二十有四。
本监例将所买之马,差军级夫役押送兴元马务交纳,直侯马步三司差官前来取押,方与给发。
自文、黎而至成都,其路尤为险恶,驿亦二十余所。
诸州例将所买之马,各差军级夫役押送成都马务交纳,直侯江上五军差官前来取押,方与给发。
立法之初,盖以为三司取押之卒,自武林而至兴元,五军取押之卒,自京口而至成都,奔走半载,往返万里,不欲其又令深入监道也。
夫岂知押马之夫役,有曰:“马肥则吾无预于转官,马死则吾不该于定罪。”
故变草料之费而为赌博之具,易纲驿之券而为酒炙之资,或求简帖而濡沫于县邑之公吏,或买物货而鬻卖于远道之镇市。
其为所押之马,则遇夜不槽,遇晡不粟,遇山成牧,遇涧成饮。
驿之为里,虽曰三十,而在道数日,未见驿亭;驿之为数,虽曰二十,而在道逾月,未至马务。
迨至交点之际,已成羸瘠;给发之际,半致倒毙。
皆未至兴元、成都两务之先,已有以饥渴之也。
国家以宕昌为监,为今之上驷,特令马步三司官兵只就兴元取押,而免其远至宕昌以文、黎诸州之马,为今之中驷,特令江上诸军官兵只就成都取押,而免其远入诸监。
不知所取之人,未见优恤;而所取之马,已不胜其蠹害矣!
候其归军无损,纲官则以一资为赏,纲兵则以三千为率。
然则胡为不使三司之官兵直到宕昌自取,五军之官兵直至文、黎诸州自取,官则优以两资,卒则优以倍赏而使各尽其心于刍秣之际也。
夫关外诸番及阶、成、和、凤四州招接之马,番马也。
然诸番之所喜者在茶榷,而不在银帛。
今有司乃谓茶之为货,难以船运;于监道之远,反易之以银帛之轻赍焉。
故不足以中诸番之所喜,而未尽得夫诸番之骐骥也。
况牙保减克,而不得其全价;拣看退换,而尚费于多资,又得以扼绝之也。
何朝廷不严其制禁也?文、龙、黎、雅诸州之马,蜀驷也。
然诸州之所欲者在银帛,而不在茶榷。
今有司乃谓银帛之为物,易以船运;于中蜀之地,反易之以茶榷焉。
故又不足以中诸州之所欲,而未尽得夫诸州之骏驷也。
况十分之一,而公吏侵除;十分之五,而会券折阅,又得以减削之也。
何朝廷不严其约束也?押马之官,在路倒死,自用己财买以填数,虽不及官马之少壮寸尺,犹可诿也。
今诸州将帅子弟,取押归军,遇有欠折,有碍推赏,则择系官入队毛色之相同者,即与牵补。
何朝廷之未禁戢邪?谓易马之货,为无弊邪?则银有美恶,茶有新陈,而尚得以邀阻乎贩马之商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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