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
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
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魏安釐王攻赵救燕,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釐死而魏以亡。
故有荆庄、齐桓公,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
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
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
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
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
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
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
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
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
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之本也。
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
数至能人之门,不一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一图主之国。
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
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
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
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
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
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
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仇法则可也。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
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
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
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入;镆铘傅体,不敢弗搏。
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
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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