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故世之奸臣则不然,所恶,则能得之其主而罪之;所爱,则能得之其主而赏之。
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
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
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
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简公见弑。
子罕谓宋君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
于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
故宋君见劫。
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
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
故今世为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甚于简公、宋君也。
故劫杀拥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亡者,则未尝有也。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异事也。
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
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君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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